压力容器检验业务办事指南

        压力容器,承压类特种设备,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截面内边界最大几何尺寸)大于或者等于150mm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其中定期检验包括全面检验和年度检查。 

一、 适用范围
         定期检验(全面检验和年度检查)
        1. 一般应于投用3年内进行首次全面检验;
        2. 下次全面检验周期,一般根据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判定如下:
        a) 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一般每6年进行一次;
        b) 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一般每3年至6年进行一次;
        c) 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监控使用,检验周期确定为1年,累计监控使用时间不得超过3年,在监控使用期间,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监控措施;
        d) 安全状况等级为5级的,应当对缺陷进行处理,否则不得继续使用。
        3. 有以下情况的,全面检验周期定位1年:
        a) 采用“亚铵法”造纸工艺,并且无有效防腐措施蒸球的;
        b) 使用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fb≥540MPa低合金钢制造的球形储罐,投用一年后应当开罐检验。
        4. 年度检查,一般一年进行一次。 

二、 申请资料 
        定期检验(全面检验和年度检查)
        1. 《无锡市特种设备检验申请表》(加盖使用单位公章)
        2. 未按规定于设备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申报的,还应提供《特种设备安全承诺书》,加盖使用单位公章;
        3. 以上仅针对全面检验。

三、 申请受理
        1. 准备好相关资料,送达或传真(仅限定期检验)至本院业务受理大厅;
        2. 未按规定于设备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申报的,必须携带相关资料前来我院办理相关业务,不得传真;
        3. 经窗口业务受理人员审核,符合要求的,则会作出相应检验安排;定期检验的,自申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若要求该期限以外的,具体日期请与我院商定,但不得超过设备“下次检验日期”。如在设备“下次检验日期”前未能取得初步检验结论为合格的《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或合格检验报告,设备应停止使用。
        4. 如不符合要求,申请单位按要求补正、补全资料后重新申请;
        5. 如无法按计划检验日期实施现场检验,申请单位应按规定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前向我院提交《检验日期变更申请单》(加盖使用单位公章),办理检验日期变更手续;
        6. 因故取消检验申请,申请单位应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向我院提交《取消检验申请单》(要求加盖使用单位公章),办理检验取消手续。

四、 现场检验
        (一) 现场配合
        A:修理、改造:
        1. 修理、改造监督检验前,修理、改造单位应当做好以下各项准备工作:
        a) 修理、改造部位表面必须彻底清理干净,其检测区域应当露出金属光泽;
        b) 对影响检测修理、改造部位的附设部件或其他物体,应拆除;
        c) 被检容器必须停止运行,处于停机待检状态。且须打开手孔、检查孔、人孔,并将被检容器内部介质排放、清理干净,用盲板从被检容器的第一道法兰处隔断所有液体、气体或蒸汽的来源,同时设置明显的隔离标志;
        d) 需要登高检验的,应搭设脚手架、准备轻便梯等,这些设施必须安全牢固。对离地面3米以上的,须搭设脚手架,且应设置安全护栏;
        e) 高温或低温条件下运行的压力容器,按照操作规程要求缓慢降温或升温,使之达到可以进行检验工作的程度,防止造成损伤;
        f) 能够转动的或者有可动部件的压力容器,应当锁住开关,固定牢靠;
        g) 切断与压力容器有关的电源,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检验用照明电不超过 24V ,引入容器内的电缆应当绝缘良好,接地可靠;
        h) 现场射线检测时,应当隔离出透照区,设置警示标志;
        i) 修理、改造单位技术质量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到场配合,协助检验工作,并有专人负责检验现场安全监护。
        B. 全面检验
        1. 技术资料审查:
        a设计单位资格证明、设计、安装、使用说明书、设计图样,强度计算书等(首次检验必须提供,以后视需要而定);b 制造单位(含现场组焊)资格证明,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对真空绝热压力容器,还包括封口真空度、真空夹层泄漏率检验结果、静态蒸发率指标等),竣工图等,以及制造监督检验证书、进口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c 压力容器安装竣工资料;d改造或者重大维修资料,包括告知文件,施工方案和竣工资料,以及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证书(首次检验必须提供,以后视需要而定);e 使用登记证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以及运行记录、开停车记录、操作条件变化情况以及运行中出现异常情况的记录等;f运行周期内的年度检查记录和历次全面检验报告。
        2. 现场检验条件:
        a影响检验的附属部件或者其他物件,按照检验要求进行清理或者拆除;b 被检容器必须停止运行,处于停机待检状态。且须打开手孔、检查孔、人孔,并将内部介质排放、清理干净,用盲板从被检容器的第一道法兰处隔断所有液体、气体或蒸汽的来源,同时设置明显的隔离标志,禁止用关闭阀门代替盲板隔断;c 盛装易燃、助燃、毒性或窒息性介质的(如液化石油气、氨等),使用单位必须进行置换、中和、消毒、清洗,取样分析,分析结果必须达到规定要求。盛装易燃介质的,严禁用空气置换;d人孔和检查孔打开后,必须清除所有可能滞留的易燃、有毒、有害气体。压力容器内部空间的气体含氧量在 18%—23% (体积比)之间。必要时,还应配备通风、安全救护等设施;f 需要进行检验的表面,特别是腐蚀部位及可能产生裂纹性缺陷等部位,必须彻底清理干净,母材表面应当露出金属本体。需要进行超声、磁粉、渗透检测的表面其检测区域应当露出金属光泽;g需要登高检验的,应搭设脚手架、轻便梯等设施安全牢固,对离地面2m以上的脚手架设置安全护栏;h高温或者低温条件下运行的压力容器,按照操作规程的要求缓慢地降温或者升温,使之达到可以进行检验工作的程度,防止造成损伤;i 能够转动的或者其中有可动部件的压力容器,应当锁住开关,固定牢靠。移动式压力容器检验时,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移动;j 切断与压力容器有关的电源,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检验照明用电电压不得超过24V,引入容器内的电缆必须绝缘良好,接地可靠;k如果需现场射线检测时,应当隔离出透照区,设置警示标志。
        3. 提出检验现场有关动火、用电、高空作业、罐内作业、安全防护、安全监护等单位规范要求,以便检验人员查阅与执行。
        4. 检验时,使用单位压力容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到现场配合,协助检验工作,负责安全监护,并与检验人员一起对现场检验的压力容器检验检测安全工作实施进行确认。
        C. 年度检查
        1. 压力容器外表面和环境的清理;
        2. 根据现场检查的需要,做好现场照明、登高防护、局部拆除保温层等配合工作,必要时配备合格的防噪声、防尘、防有毒有害气体等防护用品;
        3. 准备好压力容器技术档案资料、运行记录、使用介质中有害杂质记录;
        4. 准备好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范,操作人员的资格证;
        5. 检查时,使用单位压力容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到场配合,协助检查工作,及时提供检查人员需要的其他资料;
        6. 安全附件校准报告。

        (二) 检验结束
        检验结束后,若有一般整改项目,将出具《特种设备检验工作联络单》/ 《检验意见通知书(1)》(定期检验);有严重事故隐患的,将出具《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 《检验意见通知书(2)》(定期检验)。

五、 整改确认
        1. 检验员如现场开具《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 / 《检验意见通知书(2)》 (以下简称《意见通知书》),并在规定期限内返回处理结果;
        2. 安全附件过期未校验的,申报单位领取检验报告时应提供《安全阀检验报告》或《压力表检验报告》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应签署日期并加盖公章),同时提供声明书;
        3. 受压元件存在影响安全运行缺陷的压力容器,应由具有压力容器修理资质的施工单位修理和办理修理申报手续;
        4. 出厂技术资料不齐全的,申报单位应补齐;
        5. 压力容器操作人员未持证上岗的,应参加培训并取得压力容器操作证后方可操作设备;
        6. 快开门压力容器的安全连锁保护装置失灵的,应将其修复,确保安全联锁联动功能灵敏可靠。

六、 检验缴费 
        缴款单位可根据《无锡市特种设备检验申请表》上的提示,可采用现金、支票、转账等方式缴费,或到我院缴款窗口刷卡缴费。成功缴费后可获得我院开具的《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以下简称《非税收入票据》):执收单位联,务必保存好。

七、 领取报告
        到期可凭《无锡市特种设备检验申请表》第2联,到我院业务受理大厅领取检验报告和检验标签。
        (一) 领取时限
        A. 全面检验
        1. 大型液化石油气罐:完成检验工作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报告;
        2. 其他压力容器(不含大型液化石油气罐):完成检验工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报告。
        B. 年度检查
        完成检验工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报告。

        (二) 资料要求
        1.《资料接收回执》(如有);
        2. 安全附件过期未校验的,应提供《安全阀检验报告》或《压力表校验报告》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应签署日期并加盖公章)及《声明书》。

八、 不合格处理
        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压力容器应停止使用,并根据检验结论做出相应的整改或报废处理。

九、 遗失处理
        1. 缴款前遗失《无锡市特种设备检验申请表》的,出具相应遗失证明,不拘格式,加盖缴款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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