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及要求
本指南适用于各类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下简称场车)的首次检验以及定期检验业务办理。
(一)首次检验范围及要求
1.范围
(1)新增以及经大修或者改造的场车,投入使用前,应进行首次检验;
(2)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场车,以及停止使用1年以上再次使用的场车,进行大修后,应进行首次检验。
2.要求
对于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申请单位应先到向我院业务报检大厅办理车辆验收检验相关手续。
(二)定期检验范围及要求
1.范围
已经验收检验合格的在用场车。
2.要求
场车的定期检验周期为1年,使用单位应在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我院提出定期检验申请。
二、申请资料
(一)定期检验申请受理条件
①由使用单位填写《无锡市特种设备检验申请表》
②使用单位提供了申请检验场车的注册或使用登记证明(复印件加盖使用单位公章);
③防爆叉车提供了工作环境防爆说明文件;
④营业执照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照片等。2017年6月1日之前,以自然人作为使用单位已经办理使用登记的场车,2018年12月31日之前可不要求)。
(二)首次检验申请受理条件
由取得营业执照的使用单位(申请)单位提供了以下中文资料:
①产品合格证(2017年06月01日之后出厂的还应包含数据表);
②使用维护说明书或其见证资料;
③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进口场车提供型式试验合格证);
④防爆叉车工作环境防爆说明文件;
⑤《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改造时);
⑥改造场车的改造整机合格证明(改造时);
⑦最近一次检验报告(改造时)。
注:其中①③④⑥⑦项可提供使用(申请)单位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受理人员核对原件,同时申请多台的,相同资料可只提供一份。实行网上告知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可不要求原件、可不加盖公章,但应查看《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是否已被接受告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签收、并核实打印输出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与网上告知内容是否一致。
(三)复检申请资料
1.《无锡市特种设备检验申请表》(加盖使用单位公章);
2.《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台账》;
3.《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第二联:返回检验机构联,要求填写处理结果,加盖受检单位公章);
三、申请受理
申请单位按规定携相关资料到我院窗口提出检验申请,对资料进行审查,如符合要求,则对申报的设备作出检验安排,如不符合要求,申请单位按要求补正、补全资料后重新申请。
四、检验缴费
(一)缴费时限
缴款单位应在检验申请成功后及时缴纳检验费。
(二)缴费方式
缴款单位可根据《无锡市特种设备检验申请表》上的提示,可采用现金、支票、转账等方式缴费,或到我院缴款窗口刷卡缴费。成功缴费后可获得我院开具的《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以下简称《非税收入票据》):执收单位联,务必保存好。
五、现场配合与检验
(一)配合准备
1.申请单位应根据《无锡市特种设备检验申请表》上的计划检验日期做好配合准备工作,提供安全的检验环境以及必备的防护设施,安排相关专业人员到现场配合,并负责检验现场的安全管理。
2.如无法按计划检验日期实施现场检验,申请单位应按规定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向我院提交《检验日期变更申请单》(要求加盖使用单位公章),办理检验日期变更手续。
3.因故取消检验申请,申请单位应按规定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向我院提交《取消检验申请单》(要求加盖使用单位公章),办理检验取消手续。
(二)现场检验
我院检验人员于检验当日到设备使用地点开展现场检验,填写检验记录,并按检规的要求对检验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项目向受检单位开具《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
六、整改确认
申请单位应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的要求及时组织整改,填写《整改情况报告》(采取监护使用措施的设备应在《整改情况报告》中予以说明),经使用单位和整改单位签章确认后,连同《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第二联:返回检验机构联)一并报送我院相关检验部门确认。
七、报告领取
(一)检验报告在现场检验结束或整改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
(二)申请单位凭《无锡市特种设备检验申请表》(领取检验报告联)到我院业务大厅办理检验报告及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领取手续。
八、不合格处理
被判定为不合格的设备,施工单位或使用管理单位应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的要求及时组织整改,整改完毕后及时向我院申请复检。
九、遗失处理
领取报告前遗失《无锡市特种设备检验申请表》的,出具相应遗失证明,不拘格式,加盖缴款单位公章;
本院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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